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尤为受瞩的修改包括: 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包括: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等。 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都作出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官方称,此次修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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