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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车出行... 楚雄交警发布通告

2021-08-07 09:08 | 来源:楚雄市交警 |编辑:CX| 点击量:

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

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着力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是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三是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是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是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六是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楚雄市的市民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中队(楚雄高新区龙翔街49号)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手续:一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三是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以及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等资料。自购车之日起30内,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要求,2019年4月15日以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辆。对于2019年4月15日(不含)之前销售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辆,要于2019年6月15日(含)前完成登记上牌,核发“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严禁为2019年4月15日(含)后销售的,不符合《技术规范》、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保障出行安全,楚雄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车所有人:2019年6月15日以后,云南省已全面停止“白底红字”的临时过渡号牌核发;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请务必选购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辆;对达到摩托车标准、手续齐全的电动车,应当按照摩托车登记注册,申领相应资格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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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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