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审计局认真总结近年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经验,对2011年先行试点后在全省推广执行的《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增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楚雄州县委书记和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目前,该办法经云南省领导干部经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全省参考借鉴。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明确审计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坚持“审什么、评什么”,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尊重客观事实,对审计中查证认定的问题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重点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履行中的权力运行情况。 《办法》要求评价内容与审计内容一致,审计评价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划分为“四权一廉”,即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廉洁从政情况。 《办法》规定了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设置了三级评价指标,每一项按照“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进行评分。审计结论将在有关部门考核、任命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时提出对应的审计结果运用建议。 《办法》的出台,把监督管理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防止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对我州乃至全省积极探索选人用人的新思路、新办法作出了贡献。今年州审计局开展对县委书记和县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已经严格按照此办法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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