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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野生菌禁采,最高将担刑责!

2022-07-28 09:29 | 来源: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编辑:楚雄编辑| 点击量:
近日,迪庆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采集、出售、收购、运输松茸童茸和开伞松茸的通告》,公告显示:决定迪庆全州范围内禁止采集、出售、收购、运输松茸童茸和开伞松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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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截图↑

 

 

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虹余介绍,迪庆州发布的“禁菌”通告,其实是当地政府依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作出的进一步规定。2021年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条例非法采集、出售、收购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同样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2021年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研等需要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按法律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郑虹余提醒,云南自然资源丰富,素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之称,在此提醒大家,应主动学习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避免由于不当行为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守住我们的金山银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通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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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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