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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逃逸 逃逸中再次肇事

2020-10-30 14:24 | 来源:云南楚雄网 |编辑:楚雄编辑| 点击量:

2020年10月8日22时40分,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时接到110指挥中心的两个出警指令:刚才在元谋县城鱼水井曾胖子火锅店门口,有一辆小轿车撞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后逃离现场,请交警大队出警处理;在元谋县城马街北路元祥街交叉路口,又有一辆小轿车撞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请交警大队出警处理。

接到出警指令后,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两组值班民警分别赶到两个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其中一组出警民警在调查处理发生在马街北路元祥街交叉路口处交通事故事故过程中,发现轿车驾驶人杜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随即对杜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民警随即将杜某带到元谋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杜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6.09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调查核实,杜某于2020年10月8日22时28分许,醉酒后驾驶云A7F61T号小型轿车沿京昆线(马街北路)由元谋县城往金殿坡方向行驶至K3161+700米(曾胖子火锅店门口)路段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云EA7440号超标电动车自行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杜某驾驶云A7F61T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金殿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京昆线与元祥街交叉路口处时又与同向在前行驶的由马某驾驶载着生某的云EB0363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生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和马某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至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针对杜某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针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将其所持有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楚雄交警微提示:

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必须沉稳,不能大呼小叫,有些时候前面有情况,驾驶人判断的很准,而副驾驶一声尖叫,反而会干扰驾驶人,在乘车时不得干扰驾驶。来源: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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