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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一男子在羊棚内热饭,不慎引发火灾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0-06-04 13:42 | 来源:云南楚雄网 |编辑:楚雄编辑| 点击量:

在自家羊棚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热冷饭期间,不慎引发火灾,过火面积46.63公顷大姚县一男子倪某因犯失火罪,被大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倪某在大姚县某村委会自家羊棚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热冷饭期间,因未看管火源,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该火灾类型属森林火灾;现场地类为灌木林地、纯林地、耕地;过火面积总计46.63公顷,其中灌木林地面积41.02公顷,纯林地面积1.01公顷,耕地面积4.6公顷;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和其他及非林地;林木损失为403.33立方米。

大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46.6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倪某于案发后积极打火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倪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有一种罪,叫失火罪

根据我国刑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的“失”指的是过失,就是主观方面他不是故意想要放火。另外一方面,就是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像日常生活中,抽烟扔烟头,结果一不小心点着火了。接线板它比较老化了,长时间插会发热会短路。这时如果说没有注意到或者说觉得不会有问题,结果发生了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那就构成失火罪了。

这里所说的严重的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安全重于泰山,防患于未“燃”

一个小疏忽,却引来一场大火灾,让人沉重,更让人深思。其实,公共安全并不抽象,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一个个体的疏忽,却可能带给他人灾难性后果。每个人都要意识到个体安全串联着公共安全。为此,更需要防患于未“燃”,全力消除火患的潜在风险。

大姚法院呼吁,自觉保护来之不易的绿水青山,杜绝野外用火,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从你我做起。

(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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