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文如下。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云南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保障。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法治云南、平安云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实施5年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多措并举、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明法、明权、明责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有序运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强化,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换挡提速。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围绕大局、着眼长远、精准定位、补齐短板、克难攻坚,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盯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目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云南实践;坚持统筹推进、系统打造,整体推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协同均衡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刻把握省情特点,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云南法治政府建设中得到坚决落实。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和部门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云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积极推进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数字智控高效化、资源调配动态化、权责职能法定化,系统性增强政府执行力。依法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强边固防等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五)全面推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2022年年底前编制完善四级权责事项清单和备案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清单,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规范统一。建立完善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机制。深化和拓展清单运用,明确权力边界,明晰职责范围,实现权责制度化、流程标准化、运行规范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六)探索推行一体化极简审批。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探索以承诺制为重点的极简审批。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将更多涉企经营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积极探索“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改革,落实“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和工程项目审批改革,整合审批管理系统。全面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实现企业登记业务全程无纸化、零见面。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明事项清理,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七)创新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现宽进严管、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审管联动。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堵塞漏洞,提高效能。科学制定监管计划,强化监管与执法有效衔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统一建成并持续完善“互联网+监管+督查”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动形成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监管体系。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完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机制。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精准化水平。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八)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深化泛珠三角区域、西南地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化繁为简,使政务服务触手可及、精准直达、优质高效。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巩固提升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完善“一部手机”系列产品,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银发专区”等功能,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多渠道提升政务服务的广度、速度和温度。
(九)打造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四级全覆盖,“云岭法务通”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云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云南法网”、“12348”热线“7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建好用好“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实现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效应,深化“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强边固防、法治同行”专项行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和首选率分别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100%全覆盖。
(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加快推动制定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差评事项的回访整改工作。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十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推动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具有云南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坚持慎立多修,精选立法项目,科学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格局中的依托作用,将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推进对外开放、保障改善民生、确保粮食和食品安全、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边境管控等作为立法重点,充分体现各领域、各层次立法需要。围绕“三张牌”打造和“数字云南”建设,探索新技术新应用和前沿领域政府立法,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增强立法工作的协同性,统筹推动关联配套的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工作。改进立法方式,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完善立法信息化系统,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立法工作网络化、智能化。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推动完善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和意见收集、整理、分析、采纳、反馈机制。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省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十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细化统一审核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率达100%。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四)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着力实现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是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五)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做到公众意见充分吸收、专家论证独立客观、风险评估应评尽评。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政府决策公平、透明、可预期。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率达到100%。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则,结合实际明晰目录范围。到2025年,力争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100%全覆盖。
(十六)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依法依程序办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精简规范执法队伍,继续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推动执法端口前移、执法重心向州(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下移、执法体系向乡镇(街道)延伸。坚持省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州(市)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理顺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关系,提高执法综合效能,进一步厘清各层级执法职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综合一体化”执法集成改革。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试点“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的“综合查一次”联动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规范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改进基层执法难的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十八)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依法查处惩治跨境涉边违法行为,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筑牢祖国西南安全稳定屏障,织密织牢边境、社区、境外疫情“三张”防控网,构建强边固防铜墙铁壁,切实守好国门、管好边境。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边境管理、疫情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加大网络行政执法力度,推动“网下管什么,网上就要管什么”,实现网络执法监管全覆盖。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依法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九)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聚焦行政执法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全面落实网上考试制度,统筹开展在岗轮训等工作。执行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建立裁量依据适用及说明制度,到2025年,高频执法事项自由裁量权细化率达100%。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适用法定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推动清单具体化、标准化。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完善应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监测预警、信息研判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重大敏感舆情应对处置等机制建设。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规范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明晰行政权力边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救援基地、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应急”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预警、识别、分析研判、治理等全方位联合防控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安全管理,增强防范抵御重大风险能力。
(二十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稳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救援程序,熟悉装备性能,掌握处置要领,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二十三)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落实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制度。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打造“综合型”“一站式”智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用系统观念化解矛盾,加强源头治理。
(二十五)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全面梳理裁决事项,探索扩大适用范围。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裁决程序,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职责,畅通渠道,不断提升知晓度和公信力。到2022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全面推进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全省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由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组成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建立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类案办理指引,探索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简繁分流工作,提高案件实地调查率、听证率和集体讨论比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全省行政复议白皮书。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
(二十七)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鼓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逐年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力争到2025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逐步提高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比重。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健全良性互动机制,努力实现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败诉率逐步下降。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核。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努力实现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松绑减负机制。
(二十九)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全省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三十)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到2025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合格率达95%以上。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优化加强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三十一)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持续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成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以目录引领公开、巩固公开、深化公开。持续深化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重要政策发布解读工作质量,积极运用多元化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率。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有效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改革政务公开传统模式,实现政府对社会公开、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公开并重,确保宏观政策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同步精准直达基层一线。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十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行为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加快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三十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提升全面网络化、高度智能化、服务一体化的现代政府治理能力。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采取省级统建、全省共用模式,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不断优化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从省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以“高效办好常规事、完整办成一件事、可以办理更多事”为目标,不断迭代升级“一部手机办事通”。以事项上线为原则、不上线为例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快“政务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推进政府内部业务办公流程整合优化,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业务信息实时在线、数据实时流动,构建智慧政务一体化服务体系。202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四)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进全省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整合政府各部门数据库,构建统一的跨区域、跨行业的认证标准和交换平台,提高政务数据利用效能。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加强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落实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进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五)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推动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联通汇聚、资源共享共用。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坚持“权力规则化、规则数字化、数字智能化”,构建行政执法数字化平台,强化执法信息数据汇总运用,到2025年,实现高频执法事项100%上平台,实现执法监管和处罚办案全程网办、自动留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推进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发执法风险点自动预警、智能分析研判、文书自动生成、办案环节信息比对验证排查等实用功能,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应用。探索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统一归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活动信息。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六)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将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三十七)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强化指标引领,严格对标对表《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2025年,争创6个以上全国综合示范地区和单项项目。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级示范创建五年行动,每年培育一批省级示范创建地区、单位和项目,力争到2023年,全省建成10家省级示范县(市、区),10家省级示范单位,20家省级先行县(市、区);到2025年,全省示范县(市、区)达30%以上,先行县(市、区)达50%以上。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对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报送、公开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建立完善通报反馈等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全省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八)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全省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州(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州(市)、县(市、区)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九)加强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健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着力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队伍。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把好入门关口,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考试。全省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加强政府立法队伍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作用发挥、履职激励机制。到2025年,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100%全覆盖的基础上,全省公职律师总量较2021年翻一番,覆盖率力争达到60%。
(四十)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推动省内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机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和实务研究教育。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专家库,参与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及法治政府建设调研、论证、评估、督察等工作,提升咨询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经验成效宣传力度,推广基层创新举措,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强化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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