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
2022-07-15 07:29 | 来源:云南发布 |编辑:郭婉亭|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解决我省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明确、履职方式不明晰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落实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退、减、调、治、管”措施,坚决打赢“湖泊革命”攻坚战,推进绿美河湖建设,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各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履职成效。
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
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专职副书记任执行副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省级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省级河长由副省长担任。省级总督察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省级副总督察由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州(市)、县(市、区)总督察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结合云南省河湖保护工作实际,明确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级河(湖)长联系部门。
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河长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州(市)、县(市、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参照省级建立。
推行“河(湖)长+”协作机制,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体系。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省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州(市)、县(市、区)级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行业职责,贯彻落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五)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主要职责
立足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不替代部门(单位)“三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和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部署的事项。
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牵头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审定本级河长办职责、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主持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专项行动,组织对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省级河(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或召开河湖管理保护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完成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州(市)级河(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研究部署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研究解决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具体问题(每半年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督导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县(市、区)级河(湖)长定期开展专题研究(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处理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督导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级河(湖)长负责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社区)级河(湖)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经常性巡查、管护,每年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村(社区)级河(湖)长常态化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组织基层巡(护)河员队伍做好河湖保洁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协助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省总督察负责对全省河(湖)长制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对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省副总督察协助省总督察开展督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九大高原湖泊的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省政协负责六大水系及牛栏江、赤水河的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
州(市)、县(市、区)总督察、副总督察对中央及省、州(市)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举措等落实情况以及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各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各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履行河湖治理行业职责。研究解决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涉及本部门(单位)的有关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开展对口督促指导,配合开展巡河巡湖,推动河湖问题的整改落实;执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事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本级总河长书面述职。
服务河(湖)长,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本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级河(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召开河(湖)长会议,做好巡查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宣传报道等;及时督促落实所联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重要规划等,督办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整改;配合河长办编制相应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
组织做好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以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部署的事项;督办工作落实,承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和培训。
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鼓励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学生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河(湖)长日常巡河巡湖,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根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述职、考核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审阅或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镇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审阅或听取相应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各级河长办组织做好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考评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滞后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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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