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01 最高法: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02 最高法列举家庭暴力证据形式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几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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