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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是什么?

2022-04-25 10:03 | 来源: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省纪委 |编辑: 李雨施 王云菲|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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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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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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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红线碰不得,群众监督在身边。

 

延伸阅读

“帽子书记”的“帽子”掉了

 

晏某某在担任某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长、县委书记的十年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钱物,明目张胆地批发“官帽”,被一些干部私下称为“帽子书记”。晏某某十分“仗义”,只要花钱就给发“帽子”,只要出得起高价钱,想要什么“帽子”就给什么“帽子”。据查,晏某某受贿金额达500余万元,最终受到党纪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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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规定,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摘自《党的六项纪律学习丛书:党的组织纪律知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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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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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使用出了问题,是要挨“棒子”的哦。

 

延伸阅读

村民小组长不是官,监委也要管

 

村民小组长,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经手公家的资金,比如救灾、防疫、抢险等款物时,属于监察对象。

清风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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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理市监委对某村民小组长孙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

 

经查,孙某某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虚列支出,骗取侵吞重点项目征地赔偿款及青苗赔偿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孙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摘自《清廉云南建设学习教育丛书(2021):监察法知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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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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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一般由被处分(处理)人本人提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四)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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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建议一般不指向具体个人和具体违纪违法行为,内容以工作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工作态度和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为主。

 

(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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