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正式印发施行。
此次印发的《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准确把握和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处靠企吃企、“影子公司”等突出问题,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有力有效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立足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大局,紧贴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实际,重点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相互贯通,对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互相配合、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的第一个针对职务犯罪实体认定方面的监察执法指导性文件。《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为依据,共分八部分内容,围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4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明确和解决了追诉标准、犯罪主体、犯罪地、“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及挽回后处置、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等问题。此外,对调研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国有企业的其他渎职犯罪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继续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为贯彻落实《意见》,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在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并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处理取得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办理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经验,举一反三,指导下级监察机关办好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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