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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云南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这些材料一律不

2021-06-30 18:11 | 来源:中外法制网楚雄频道 |编辑:SJS| 点击量: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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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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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4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云南自贸试验区)对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6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过采取有力改革举措,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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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

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云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在云南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的改革试点举措,云南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有关行业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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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综合服务中心 张彤 摄
 
(二)分类推进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

 

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取消5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1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直接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2. 审批改为备案。

 

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将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审批改为备案后——

 

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备案方式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

 

3. 实行告知承诺。

 

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对3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对3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 优化审批服务。

 

在全省范围内对25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250项、我省设定事项5项)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对国家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的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优化审批流程的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有关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有关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各地各部门要持续回应企业关切,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落实监管责任。

 

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审批权限属于国家部委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衔接、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和监管空白。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 健全监管规则。

 

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审批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

 

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 实施分类监管。

 

■ 对一般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科学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 强化信用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坚持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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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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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企业登记服务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现登记方式由叙述式“自己填”向概括式“选条目”转变,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双告知”职责,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021年底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指导云南自贸试验区3个片区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二)推行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制定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优质高效服务,大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继续深入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健全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把信息归集共享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以信息共享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切实打通信息孤岛和部门壁垒。

 

全省各级有关审批部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系统改造和部门间系统对接,健全完善数据互联互通和推送反馈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信息互通、证照互认,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集中归集共享。

 

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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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广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加快推进电子证照运用,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共享,逐步扩大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场景,按照国务院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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