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 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教育部今天(9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有三大创新点
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
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
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 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
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
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
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同时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理 👇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超标超前培训、超期收费等将被问责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存在以下等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教育部:国家督学要保证时间精力投入 不挂虚名 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为充分发挥国家督学作用,专门制定了岗位职责,建立了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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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2846个区县均承诺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目标。根据最新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式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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