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第137条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判断违规要素。
(1)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个体。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当行为”,是指不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如在宗教场所穿着性感暴露、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等。当与不当不由党员干部个人判断和决定,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公共环境、社会氛围、容纳程度、行为规范、价值标准等综合判断。
(3)危害客体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以及社会主义新风尚。
(4)在危害结果上,强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此外,如果情节轻微,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2.判断有责要素。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过失。
3.综合判断。
在进行违规要素、责任要素判断后,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确保案件处理综合效果。
4.关于纪法衔接。
如果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则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当依据本条款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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