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部门联合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2021-07-06 09:21 | 来源:中外法制网楚雄频道 |编辑:SJS| 点击量: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云南省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0871-67195781
监督举报邮箱:ynyz2021@sina.com
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
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行为,指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一)治理违法违规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和医疗技术,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和医疗技术,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对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开的情形进行治理。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与使用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治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行为。加大全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检查医疗器械合法性的检查。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使用未经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障用于医疗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医疗检查和治疗的行为。
(七)治理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严肃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利用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诱导住院过度检查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部门。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督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工作方案,各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州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6月—8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全覆盖。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司、个体商户等开展医疗检查和治疗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2月—3月)。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对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将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现有投诉举报渠道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畅通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方式,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材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总结,填写《云南省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定期汇总同级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2年2月28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
(责任编辑: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