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电梯、销售不合格肥料…云南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2022-11-14 16:03 | 来源:云南市场监管 |编辑:楚雄编辑| 点击量:
案例一:红河汇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冰片糖案
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4日对红河汇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片糖进行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冰片糖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批涉案产品共10670公斤,货值金额55484元,违法所得为3224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红河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未售出的冰片糖4470公斤(447件),没收违法所得32240元,处以涉案冰片糖货值金额十三倍罚款721292元。
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5日对彝良县发达加油站4台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在加油机主板盒上加装不明装置,此装置为加油站加装的天线与遥控设备,用于实现加油计量回点,改变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以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彝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85556.19元,罚款1600元。
案例三:贡山福顺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9日对贡山福顺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期未检)气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贡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40000元。
案例四:富源县中安镇云乾燃气充装站充装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案
富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4日对富源县中安镇云乾燃气充装站进行执法检查,对当事人1号罐储存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出二甲醚。
当事人充装销售掺杂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富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2000元。
案例五:景洪勐龙云翔酒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案
景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景洪勐龙云翔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正在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景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案例六: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分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案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日对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查实该医院使用的电梯维保记录中的多个项目确认栏为空白,该医院电梯维保单位为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分公司。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6000元。
案例七:芒市方月哏凹烧烤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商品违法行为案
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芒市方月哏凹傣味小吃店于2022年6月3日向4名未成年人销售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芒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8元,罚款10000元。
景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对普洱景谷多上果汁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6种果汁产品鲜果榨取果汁含量标注值与实际生产配方不一致,属虚假宣传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景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0万元。
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对富宁智能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当事人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富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
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5日对砚山平远镇新盛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对其销售的世佳生物牌尿氮素高氮追施肥进行抽样送检,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砚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处以罚款计29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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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