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查询 | 进入总站 | 加入收藏 |
法制云南频道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主编信箱:2298696279@qq.com    热线:010-86200004

实时·准确·聚焦

当前位置:主页 > 依法行政 >

“6.26”特辑 | 审查批捕毒品案嫌疑人4564人,云南检察机关发布

2022-06-25 11:48 | 来源:云南法制报 |编辑:戴函晋| 点击量:
6月22日上午,云南省检察院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图片

 

“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扛牢强边固防、维护国家安全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推动全省第五轮禁毒人民战争良好开局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永华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推进溯源治理的成果成效。

 

据悉,2021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目标任务,聚焦主责主业,保持严惩毒品犯罪主基调;聚焦质量建设,提升打击毒品犯罪检察质效;聚焦检察建议工作,促进对毒品犯罪综合治理;聚焦法治宣传,全方位营造全民禁毒良好氛围。

 

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4286件5488人,审查批准逮捕3701件4564人;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857件7740人,提起公诉4921件627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213人。

 

据介绍,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聚焦质量建设,不断提升打击毒品犯罪检察质效,通过加强联动配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合力。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毒品案件侦查555件,出席庭前会议291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212次。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以最高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全方位、多角度抓落实,推进寄递安全等领域溯源治理。通过与当地邮政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积极行动,先后开展调研座谈74次,建立联动机制和出台规范性文件38项,走进寄递企业、网点开展专项检查56次,面对面送法、普法宣传77场,切实推动“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寄递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共同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

 

“依法严厉打击重大毒品犯罪的同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突出涉毒反洗钱工作,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发布会上,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万玮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创新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溯源治理,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推进检察机关的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们对向青少年贩卖新型毒品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决遏制毒品泛滥,切实保护青少年和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媒体记者关心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与会有关同志进行了解答。据悉,今年是“案件质量提升年”,云南检察机关通过四个方面的务实举措,确保在办理毒品案件的过程中落实“案件质量提升年”相关要求。
 
图片
 

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严某桓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严某桓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张甲、张乙、盛某青为主要成员的贩毒团伙,长期盘踞于中缅边境佤邦特区伺机贩运毒品到中国。其中,严某桓负责联系购买、贩卖、运输毒品事宜,安排张甲、张乙购买用于包装毒品的真空包装机、包装袋等物品,将散装毒品按每袋1000克进行真空包装,被告人盛某青则积极为严某桓贩卖毒品出谋划策并负责毒资的管理使用。

 

2021年4月27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对四被告人在缅甸邦康市的住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该住所内的一简易仓库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共计净重836.75千克。经开展跨境警务合作,2021年5月10日,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将案件移交中国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严格落实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引导侦查。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盛某青为严某桓隐匿毒资提供资金账户,进行大额定期存款,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并依法予以追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严某桓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甲、张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盛某青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开展跨境禁毒执法合作,联合破获的一起特大毒品案。以严某桓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托境外特殊区域与环境,长期实施毒品犯罪,严重影响了边境安全与稳定。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就案件境外证据收集提出取证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发现并成功追诉盛某青洗钱罪,彻底摧毁毒品犯罪资金链条和经济基础。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捍卫国家边境安全,维护边境和谐稳定。

案例二  普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普某在新平县城内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5名吸毒人员。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普某还多次向杨某、王某宇、徐某购买过毒品,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动提前介入,围绕贩卖毒品事实确定、毒品种类确认、毒品数量认定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和固定证据,并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查实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8克,王某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4名吸毒人员,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给5名吸毒人员的犯罪事实。新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王某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三年零六个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无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新平县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为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强化毒品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做到始终把握毒品来源,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必查,深挖彻查漏罪漏犯,维护司法公正。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主动跟踪监督,成功追诉杨某贩卖毒品、王某宇贩卖毒品、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体现了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零星贩毒的同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遗漏犯罪依法追诉,引导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工作,让零星贩毒无处遁形。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当地打击零星贩毒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邓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邓某实名购买并开通了移动电话号码187xxxx8933。4月16日,该号码被其上线用于收件人联系号码邮寄包裹。次日,该包裹到达昆明后,快递公司通过187xxxx8933号码联系好收件人,并将包裹送至昆明新螺蛳湾三期药材市场处,邓某到快递车处取包裹被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3536.89克。

 

该案提起公诉后,由于在邓某主观是否明知是毒品存在认识分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无罪。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案发当天活动轨迹、涉案人员通话基站位置、人员关系等证据进行了补强。检察员出席法庭时对案件事实深入分析、充分论证。庭审后,分管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阐明抗诉理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将该案发回重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邓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零口供情况较为常见,检察机关要取得突破,必须结合客观证据进行梳理论证,确保证据链形成闭环。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立足事实、证据,准确运用证据论证主观明知,找准抗点,深入分析。通过加强与法院横向沟通,抓住关键点,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最终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目的,防止了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案例四  王某超、赵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超受人雇佣驾驶云 S25280货车至临沧市沧源县勐懂镇接取一批化学物品。为走私出境,王某超使用191箱方便面、103件快餐盒和黑色塑料布对化学物品进行覆盖。同月20日,王某超驾驶货车到达沧源县永和口岸联系了报关员赵某后,二人采取多报方便面和快餐盒数量的方式,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800箱方便面和 80000个快餐盒向海关申报,故意瞒报80桶化学物品。当日,沧源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时发现掩藏于方便面、快餐盒、塑料布下面的化学品桶,赵某向海关工作人员隐瞒货物真实情况,谎称车厢载运空桶,请求不要检查。经海关工作人员检查,从该车车厢内查获制毒物品甲苯56桶,净重10.91吨;乙腈22桶,净重4.89828吨;邻氯苯腈2桶,净重0.31172吨。

 

被告人王某超、赵某被当场抓获,但两人均不认罪,为进一步固定二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引导海关缉私局对两人交代的背后雇佣人员进一步侦查;对申报通关的过程进一步细化;对两人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详细梳理。海关缉私局根据引导侦查完善了证据,最终,在二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临沧市中院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某超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金三角地区”是世界三大毒源地之一,我省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境外向全省进行毒品渗透压力大,但随着打击力度加大,近年来,出现了制毒物品外流的现象,特别是以合法贸易手段,通过边民互市等便捷通道向境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及时斩断毒品犯罪链条,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工作重心前移,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环节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进一步强化与侦查机关沟通配合和监督制约。通过细致入微的审查,充分考察被告人的辩解、社会阅历,准确认定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切实做到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毒品犯罪。

 

案例五  岩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岩某在境外毒贩安排下,前往湖北省孝感市接取装有毒品的包裹,后因该包裹被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未能接到。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岩某前往昆明接取涉毒包裹,被民警在昆明市上马新村菜鸟驿站抓获,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0996.89克、海洛因704.19克。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死刑。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第一次寄件未执行实名登记,第二次寄件则未开箱验视,直接送到分拣中心,分拣中心员工没有通过X光机检测就直接投递上车。从本案反映出快递部门在执行实名登记、开箱验视和过机安检3个100%制度上走流程、走过场、责任心不强,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两个快递点违规寄递线索移送德宏州邮政管理局,德宏州邮政管理局及时进行整改,对涉案快递公司行政处罚,并到相关涉案网点进行复查,各网点对实名登记、开箱验视等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相关问题已整改,寄递安全治理初见成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邮寄、快递渠道等实施涉毒等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强化寄递安全监督,推进“两法衔接”,促进行政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完善寄递行业日常监管、行业自律、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与邮政管理部门共同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共同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鲁莎)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工作样证 | 制度规范 | 法规政策 | 人员查询 |
热线:18087801618 投稿邮箱:2298696279@qq.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200004
京ICP备202304037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888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第14416号
网站建设:华夏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华 夏 法 治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copy; 2023-2028 HXFZW.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