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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兼职取酬必须合规合纪合法

2022-08-14 08:53 | 来源:《云南通讯》 |编辑:云纪宣| 点击量:

百年大党,聚才而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强化激励,用好人才,使发明者、创新者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用好科研人员,既要用事业激发其创新勇气和毅力,也要重视必要的物质激励,使他们‘名利双收’。”“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人才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这些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指明了正确方向、明确了重点任务。

 

领导干部因为身份特殊,其兼职取酬关乎廉洁,关乎公平,与通常的按劳取酬有本质的区别,必须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兼职取酬问题,中央有明确规定,这是判断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是否合规合纪合法的重要依据。但我们也要承认,落实中央对人才工作的最新要求,就科技、科研型领导干部兼职取酬问题,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

 

当前,一些体制内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高端科技人才,直面市场、服务现代化产业发展还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在职或退休科技、科研人才特别是担任或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科研人才兼职取酬的政策和界限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如何既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管理、严格约束、严格要求,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界定和处理,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履行好监督执行保障、促进完善发展的职能,推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优化引才、留才、容才、用才环境,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使各方面人才各得其所、尽展其长,形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2年3月,省纪委省监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姜润生同志有关信访举报问题审查情况通报会,通报相关问题审查情况,宣布关于免予姜润生党纪处分的决定。
 
2019年7月以来,省纪委省监委陆续收到群众反映“昆明医科大学原校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原副主任姜润生退休后违反规定,在云南某上市公司兼职取酬”的有关问题线索。2020年3月,对姜润生涉嫌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进行党纪立案审查。
 
经查,姜润生退休后发挥其专业特长,在某上市公司获得的工资、奖金、员工持股和高管增持股票计划收益,以及尚未取得实际收益的股票期权,均按照上市公司严格的程序规范确定并对外公开,系合法报酬。同时,姜润生到该公司兼职,与其原职务、原职权没有关联,不属于权力兼职,没有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谋取非法利益、搞利益寻租的问题,也没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兼职取酬的禁止性规定。
 
姜润生退休后到企业兼职,在省纪委省监委与其谈话了解情况时,没有如实说明情况,确实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但在审查期间,能够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说清情况,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违纪情节轻微,且具有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在审查过程中,省纪委省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处理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了案情研讨,依据中央、国家相关人才政策和党纪党规,结合云南人才强滇有关政策,鼓励人才为富民兴滇作贡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领导干部兼职不是小问题,决不允许搞权力兼职、权力寻租、权力谋私以及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科技、科研型领导干部兼职取酬必须合规合纪合法,必须严格监督,这是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内在要求。

 

一要坚持严管严治,持续正风肃纪反腐。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时,主要是查处那些存在权力兼职、权力寻租、权力谋私以及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等问题。正当行为必然“力挺”,错误做法当然要“纠治”,绝不含糊。人才是党和人民事业的“生力军”,任何时候都不能置身于党纪国法之外。对于那些一心为自身谋取私利,丧失基本原则,无底线、无红线,突破纪律和法律边界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将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对问题线索的处置处理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决不以职务高低和社会影响论处,决不当“好好先生”,要着力破除陈旧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直指科技、科研型领导干部兼职取酬问题上的“模糊地带”,全面把握、深入研究科技、科研型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取酬的政策和界限,认定事实务必精准,定性务必准确,精准适用“宽严”政策,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要强化教育引领,前移监督关口。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对人才“放权、松绑”绝不是“放任、逐流”,而是要“精准、分类”,体现监督执纪的效能。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人才的严管与厚爱,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才尊崇党纪国法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引导,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为国分忧、为国解难、为国尽责;另一方面要加大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的制度体系。

 

同时,要加强对人才队伍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转化、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等重点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前移关口,精准监督,严格执纪,持续增强人才效能,确保人才是“廉才”不成“废材”,确保源源不断的人才优势转化为澎湃不竭的发展优势。

(责任编辑:鲁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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